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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民终1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韩聚泉,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季某甲、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6月7日生一女季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季某丙。季某甲曾于2014年7月、2015年4月两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均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季某甲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原审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季某甲、陈某结婚近二十年,婚后共同生育抚养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争执,但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加强交流与沟通,正确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双方的家庭和谐,故对季某甲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季某甲与陈某离婚。宣判后,季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因琐事争吵,被上诉人还曾找人殴打上诉人母亲,上诉人母亲生病时被上诉人故意刺激她,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不准双方离婚不当。被上诉人陈某的主要答辩为:上诉人母亲生病还是被上诉人送去的医院,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和上诉人吵架,是上诉人母亲和被上诉人之间有矛盾,夫妻之间一点矛盾都没有。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离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季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结婚多年,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客观上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被上诉人陈某表示矛盾主要是因上诉人母亲而起,其与上诉人季某甲并无矛盾,希望上诉人回心转意,与之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审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希望双方当事人今后增强家庭责任心,互相体谅,珍惜婚姻,珍爱家庭,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矛盾。上诉人季某甲有关其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季某甲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季某甲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祁若冰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庆宇附本判决所依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