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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周德信与庞运动、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信,庞运动,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825号原告:周德信,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运动,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东风社区农机公司院内。负责人:孙治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德信与被告庞运动、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周德信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德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