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博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16号。法定代表人蒋小俊,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湖路1号浐灞商务中心4楼B区B12室。法定代表人杨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148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款154737元(含利息598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新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6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