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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史超峰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超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661号原告史超峰,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表人傅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利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超峰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超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玉霞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少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