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22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树平。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9月,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非法占用782平方米土地建造操场,现土地已全部硬化。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有构筑物占地面积782平方米、建筑面积782平方米。所占土地782平方米均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李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的罚款幅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782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82平方米的构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破坏基本农田范围内的782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96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5072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8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仅履行了拆除200平方米构筑物的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78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82平方米构筑物及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内容,交由建德市李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75072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