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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晓亮与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亮,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076-2号申请人石晓亮,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工程巷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