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吉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吉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23号罪犯梁吉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吉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梁吉安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州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梁吉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梁吉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梁吉安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吉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超产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7.9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吉安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吉安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