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亚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亚周,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通城县人,无业,大专文化,住通城县。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亚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浩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亚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胡亚周驾驶鄂L×××××号小型客车,由通城县驶往崇阳县。行至崇阳县石城镇八一村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撞倒行人熊素牛(男,60岁)。肇事后,胡亚周到公安机关投案。熊素牛经救治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法医鉴定,熊素牛因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衰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亚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证人龙某的证言、法医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胡亚周在保险额赔偿之外,额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5000元,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胡亚周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亚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亚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