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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金安与何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安,何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203民初323号原告:温金安,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何汝超,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案由:民间借贷。原告温金安诉被告何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金安,被告何汝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金安诉称:被告在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到25000元,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12月26日前归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息0.24%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何汝超辩称:我愿意与原告调解,我欠原告25000元是事实。从2016年9月起至2017年7月共11个月,我每月一次性还给原告2000元;剩余3000元于2017年8月支付完毕。原告温金安提供证据如下: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借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被告名下的宅基地土地抵押给原告;粤H×××××号车辆行驶证,证明被告名下的车辆抵押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立下一份《借据》,约定:定于2015年5月26日前全部借款还清,每月支付利息一次。被告何汝超在借据上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担保人陈俊超在借据上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另查明,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放弃追究担保人陈俊超的担保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何汝超欠原告温金安借款本金25000元,被告何汝超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共11个月,每月偿还2000元,剩余3000元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还清。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何汝超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凤审 判 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梁间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仲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