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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春英、刘树强、朱金海、刘树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英,刘树强,朱金海,刘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林楚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振华,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英,女,1940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树强,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朱金海,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树友,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英、刘树强、朱金海、刘树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春英、刘树强、朱金海、刘树友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467400元案件受理费13881.2元,申请执行费12912.8元,合计1064194元,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刘树强在银行账号的存款151000予以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913194元在2016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