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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仪荣申请执行陈愿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仪荣,陈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仪荣,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愿华,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陈仪荣与被执行人陈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仪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7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愿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愿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