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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洪艳与随至银、张广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艳,随至银,张广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82号之一原告李洪艳,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随至银,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广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艳与被告随至银、张广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广义所有的挂靠在金乡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广义所有的挂靠在金乡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大型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