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山峰实业有限公司、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海星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章海峰、蒋鸿华、刘小莲、郑敏华、傅美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义明,江西省山峰实业有限公司,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海星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章海峰,郑敏华,蒋鸿华,刘小莲,傅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廖义明,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山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被执行人: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被执行人:熊伟,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系江西省山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章海峰,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系江西省海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郑敏华,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蒋鸿华,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刘小莲,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被执行人:傅美荣,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山峰实业有限公司、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海星实业有限公司、熊伟、章海峰、蒋鸿华、刘小莲、郑敏华、傅美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本案抵押和查封的财产并进行了价值评估,后因债权转让,本院于2014年3月15日依法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权利、义务由其继受,因执行期限届满,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继受本案权利后,于2015年4月1日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廖义明,廖义明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同时,提出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的抵押物和查封的被执行人傅美荣名下的两套房产及车库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其享有的债权。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廖义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时恢复案件的执行,并裁定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的抵押物【公司位于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X区的厂房、土地(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XXXX秀谷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5039.64㎡,金房权证XXXX秀谷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2500.25㎡,他项权证号为:金溪县房秀谷镇他字第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工国用(XXXX)第010号,土地总面积32840㎡】和查封的被执行人傅美荣(身份证号:362XXXXXXX)与被执行人郑敏华(身份证号:362XXXXXXX)名下共有的位于金溪县秀谷东大道锦绣华城XX号楼X单元XXX房及X号车库(房产权证号:金房权证XXXX秀谷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39.38㎡,金房权证XXXX秀谷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2.77㎡)。其中被执行人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X区的厂房、土地由申请执行人廖义明以1250万元最高价竞得抵偿其相应债权;被执行人傅美荣与郑敏华名下共有的位于金溪县秀谷东大道锦绣华城XX号楼X单元XXX房及X号车库经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参与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廖义明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35万元抵偿其相应债权。鉴于本案尚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山峰实业有限公司、玫罗兰(江西)轻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海星实业有限公司、熊伟(身份证号:XXXXXXXXX)、章海峰(身份证号:360XXXXXXXX)、郑敏华(身份证号:362XXXXXXXXX)、蒋鸿华(身份证号:362XXXXXXX)、刘小莲(身份证号:362XXXXXXX)、傅美荣(身份证号:362XXXXXXX)的银行存款41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