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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921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爱玲,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员 :郑宇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齐勇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