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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戴东辉诉王怀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东辉,王怀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民初2738号原告:戴东辉,女,40岁。被告:王怀金,男,37岁。原告戴东辉与被告王怀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东辉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现在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怀金辩称:我们没有经常吵架,即便有时争吵,也是正常,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时有口角生气,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均因生活琐事争吵,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东辉与被告王怀金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戴东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为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