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陈爱华、王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陈爱华,王毅,刘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陈爱华,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王毅,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刘凌,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陈爱华、王毅、刘凌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华、王毅、刘凌民未按本院(2016)鄂1024执154号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爱华、王毅、刘凌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8031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