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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正萍与陈巧兰、王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萍,陈巧兰,王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734号原告吴正萍,女,1970年4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孙元昶,男,1969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巧兰,女,1968年7月30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王汉标,男,1955年1月31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吴正萍与被告陈巧兰、王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萍的委托代理人孙元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巧兰、王汉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正萍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巧兰夫妇因双方小孩在伍佑中学一并读书而相互熟悉,在2013年被告陈巧兰丈夫以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2014年底归还,后未能按约归还,最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未果,2015年3月1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陈巧兰重新出具了还款协议,并由其亲戚王汉标提供书面担保,但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陈巧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汉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巧兰未答辩。被告王汉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陈巧兰向吴正萍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我丈夫陈亚坤借吴正萍人民币柒万元,我陈巧兰愿意承担此债务。特计划还款。今天现场还款壹万元整,剩余陆万元,我陈巧兰于2016年春节前还叁万元整,于2017年春节前还款叁万元整。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王汉标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面签字(如发生争议,由亭湖区法院处理)。后陈巧兰未按约还款,吴正萍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巧兰丈夫陈亚坤欠原告吴正萍借款6万元,被告陈巧兰向原告吴正萍出具划款协议,承诺由其偿还,系债务加入,原告吴正萍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现被告陈巧兰未能按约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汉标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吴正萍要求被告陈巧兰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巧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正萍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巧兰、王汉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歆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