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0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秀美与钟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美,钟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336号原告:周秀美,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科耀,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美与被告钟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秀美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