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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立志与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志,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3342号原告:高立志。被告: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叶明。原告高立志与被告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立志到庭参加诉讼,九九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立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1845.32元、差旅费63601.84元,共计85447.16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的子公司浙江露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丝公司)担任销售部东北大区经理,于2015年2月28日离职。露丝公司拖欠劳动报酬21845.32元,差旅费63601.84元。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意承担露丝公司的上述欠款,但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九九红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高立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份,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欠款的事实。本院对被告同意承担露丝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1845.32元、差旅费63601.84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诺代露丝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差旅费后,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立志劳动报酬21845.32元、差旅费63601.84元,共计85447.1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