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高红与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红,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633-1号申请执行人李高红,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日,住宝鸡市高新区高新12路。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金台区曙光路8号楼3-17号。负责人王海,任经理。李高红与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85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3485元,使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