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执3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俊友与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友,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俊友被执行人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