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515号原告张某某,住温泉县。被告赵某某,44岁,住温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