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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莫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44号罪犯莫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肇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莫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惊犯罪时未成年,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惊犯罪时未成年,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又系严重暴力犯;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