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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彩娇与张日朋、林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娇,张日朋,林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835号原告:陈彩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呈呈,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日朋。被告:林志燕。原告陈彩娇与被告张日朋、林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2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1995年1月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间,被告张日朋向原告借款55000元,2014年2月10日,被告张日朋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现借款经催讨未还。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日朋、林志燕应共同偿付原告陈彩娇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2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吴零娟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