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乃色尔丁沙吾提与伊宁县国土资源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色尔丁沙吾提,伊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乃色尔丁沙吾提,男,维吾尔族,出生于1957年10月15日,现住伊宁县。被执行人伊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伊宁县和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德,系该局局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乃色尔丁·沙吾提与被执行人伊宁县国土资源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7月27日被执行人伊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该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伊宁县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5月16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5月27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伊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县劳人仲字〔2016〕1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率。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乃色尔丁·沙吾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东代理审判员吕清河代理审判员别克塔依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巴丽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