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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谌友��与被执行人石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友根,石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字第932号申请人谌友根,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被执行人石文东,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申请人谌友��与被执行人石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石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谌友根9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石文东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且现已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伟萍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池仲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