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笑与烟台烟宝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笑,烟台烟宝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927号原告王笑,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烟台烟宝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芝罘区朝阳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笑与被告烟台烟宝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