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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东波与刘胡生、张海全、张晓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东波,刘胡生,张海全,张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原东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胡生,男,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海全,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晓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原东波与被执行人刘胡生、张海全、张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8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