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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6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小英与被执行人赵坤、廖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英,赵坤,廖爱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6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小英,女,生于1977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坤,男,生于1978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廖爱琼(系被执行人赵坤之妻),生于1978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罗小英与赵坤、廖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小英申请执行标的75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7863.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坤、廖爱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罗小英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