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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泽强滥伐林木罪2016刑初46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培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捞仔”(另案处理)以5000元向黄某丙承包了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三村“苦螺岭”山场上的桉树。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捞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对上述山场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4.702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局林某出具的证明,证人黄某丙、肖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从化区江埔街锦三村“苦螺岭”山场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及现场位置图,关于1.56吨桉树柴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黄某丙辨认证人肖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肖某乙、黄某丙辨认被告人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