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董桂兰诉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兰,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92号申请人董桂兰,女,住舒兰市。被申请人李越,女,住舒兰市。申请人董桂兰与被申请人李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李越所有的坐落于舒兰市滨河小区17号楼3单元402室成套住宅(所有权证号:SY-29037)、舒兰市滨河小区20号楼1楼车库(所有权证号:SY-22138)、舒兰市恒亚国际1号综合楼1185铺(所有权证号:S-000016491)产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李越先后四次向申请人借款500,000.00元,并分别确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后,经申请���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越所有的坐落于舒兰市滨河小区17号楼3单元402室成套住宅(所有权证号:SY-29037)产籍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李越所有的坐落于舒兰市滨河小区20号楼1楼车库(所有权证号:SY-22138)产籍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李越所有的坐落于舒兰市恒亚国际1号综合楼1185铺(所有权证号:S-000016491)产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