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6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贾棋如、贾秋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成,贾棋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成,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棋如,女,1997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兼贾棋如委托代理人(原审原告)贾秋艳,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王宝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王润芬、王润霞、王润敏、王润兰于2016年6月将王宝成、贾秋艳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990年王宝成、王宝军、王宝臣签订的分家协议无效并判令河滩院正房三间厢房两间归王润芬、王润霞、王润敏、王润兰所有。原审法院已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现该案尚未审结。基于上述情况,王宝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家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贾秋艳、贾棋如对河滩院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提起本案排除妨害纠纷之诉讼请求,故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苑薇审 判 员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