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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121号原告: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根。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兵。原告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合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