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黎卫权与曾广东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3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卫权,曾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卫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曾广东,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原告黎卫权诉被告曾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卫权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广东支付人民币400000元、诉讼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曾广东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xx号x号楼xxx房的房屋产权,本案已依法查封,正在处理该房产。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了上述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广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现正在依法处理该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