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洪耀因被上诉人白爱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耀,白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爱兰。上诉人洪耀因与被上诉人白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了其举证期限及开庭时间。但上诉人洪耀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洪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谭丽平审判员 严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