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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秀坤与张玉坎、张连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坤,张玉坎,张连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38号原告:赵秀坤,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张玉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张连新,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岐,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赵秀坤与被告张玉坎、张连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玉坎、张连新对景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对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及事实认定不服,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被告张玉坎与景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政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