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曾昭虎与谢朝森、张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虎,谢朝森,张元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275号原告曾昭虎,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谢朝森,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张元香,女,1962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昭虎与被告谢朝森、张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昭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朝森、张元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虎撤回对被告谢朝森、张元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曾昭虎负担。审 判 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