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巴音达来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音达来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16号罪犯巴音达来,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鄂尔多斯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作出(2013)东法刑二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巴音达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年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巴音达来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秀,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巴音达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巴音达来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音达来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