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钱凯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凯,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977号原告:钱凯。委托代理人:周细英。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凯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凯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