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德秋、纪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德秋,纪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霞,系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袁德秋,一汽集团青岛汽车制造厂职工。被执行人纪爱英,青岛市土产杂品总公司退休职员,系被告袁德秋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德秋、纪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纪爱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其中44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金4414.8元、诉讼费35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矫仪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