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凌���华诉刘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森华,刘万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1016号原告:凌森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寻乌县水源乡被告:刘万红,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原告凌森华与被告刘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森华、被告刘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森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货款2332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原告先后五次卖给被告毛竹40.925吨,约定每吨价格570元,合计货款23327.25元。原、被告双方约定货到过磅验收后,货款付清,但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被告刘万红承认原告凌森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红归还所欠原告货款23327.25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刘万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云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