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左文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文刚,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怀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0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文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21时20分,被告人左文刚醉酒后驾驶晋XXXX**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在X附近行驶时,被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文刚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2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文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拍照、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文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左文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文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