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四农业合作社与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四农业合作社,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507号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四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四组。负责人:马代棋,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法定代表人:董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四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官田十四社)与被告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升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官田十四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田十四社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安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四农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计2696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官田社区第十三农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凌波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牟庆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