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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四红与杨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红,杨兆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2808号原告秦四红,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杨兆田,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秦四红与被告杨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四红以被告杨兆田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秦四红负担。审 判 长  秦中良人民陪审员  孙泽高人民陪审员  张怀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