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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郭志英与依马木买买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英,依马木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612号原告郭志英,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依马木买买提,1976年3月21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英与被告依马木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审判员 张   剑   飞陪审员 如孜真  扎依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美 丽 克 扎 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