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郭志英与依马木买买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英,依马木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612号原告郭志英,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依马木买买提,1976年3月21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英与被告依马木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审判员 张 剑 飞陪审员 如孜真 扎依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美 丽 克 扎 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