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志刚申请执行陈九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陈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0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被执行人陈九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志刚与陈九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九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九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九斌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