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9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谢伟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柏豪。被告:叶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伟娟、梁柏豪,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儿子叶伟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叶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叶伟龙,××××年××月××日双方在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并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曾于2012年在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之后不久被告又开始吸毒,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反复讲明利害关系,希望被告能悬崖勒马,避免家庭破裂。然而,原告苦口婆心的规劝并没有阻止被告的吸毒行为,现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彻底绝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也无法生再共同生活下去。两个儿子在被告乡下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就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被告叶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生育儿子及登记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同意离婚,但不需要法院来判决离婚,被告可以在强制戒毒结束后自行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协商办理离婚手续。在被告释放前,两儿子在被告乡下生活,由原告抚养,协议离婚及儿子长大成人后,由儿子自行选择随父随母生活。被告吸毒有十多次,被强制戒毒2次,有时赌博但没有被政府部门处理过。因为赌博,被告欠下别人债务50万元,有别人欠被告借款25万元。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几年了,原告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的,如果由法院处理离婚问题,今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出去后与原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叶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叶伟龙,××××年××月××日双方在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次吸毒及赌博,2012年3月被送往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4年11月被告因吸毒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今。婚生儿子叶某乙、叶伟龙在被告乡下生活就读,由被告父母带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购置有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不务正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资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虽然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被告不珍惜爱情与婚姻、家庭及妻儿,染上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结合双方家庭情况及经济能力、居住条件以及两个儿子的现状,婚生长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子叶伟龙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其本人自行负担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叶某乙(2004年8月15日出生)由被告叶某甲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至叶某乙年满18周岁止。次子叶伟龙(2007年9月22日出生)由原告陈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至叶伟龙年满18周岁止。儿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不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存续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育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校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