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康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669号原告: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64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90158。法定代表人:贺学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婕伽,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康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7770508J。法定代表人:罗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康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康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康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