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文细萍,萍乡市天通化工厂,李雪明,文芝萍,昌巾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泉湖垅湘泉南路97号,联系方式1897996****。法定代表人刘绍勇。被执行人文细萍,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天通化工厂,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虎山村,联系方式1390799****。法定代表人:文芝萍。被执行人李雪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文芝萍,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昌巾帼,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联系方式。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文细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4)湘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2-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湘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2298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自禹审判员 邬 红 萍审判员 贺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