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719号申请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杨昌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安东村八组。申请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强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海燕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小健 来自: